挖掘機安全操作規(guī)程
(接上篇)
第六條、履帶式挖掘機移動時,臂桿應放在走行的前進方向,鏟斗距地面高度不超過1米。并將回轉(zhuǎn)機構剎住。 
第七條、挖掘機上坡時,驅(qū)動輪應在后面,臂桿應在上面;挖掘機下坡時,驅(qū)動輪應在前面,臂桿應在后面。上下坡度不得超過20°。下坡時應慢速行駛,途中不許變速及空擋滑行。挖掘機在通過軌道、軟土、粘土路面時,應鋪墊板。 
第八條、在高的工作面上挖掘散粒土壤時,應將工作面內(nèi)的較大石塊和其他雜物清除,以免塌下造成事故。若土壤挖成懸空狀態(tài)而不能自然塌落時,則需用人工處理,不準用鏟斗將其砸下或壓下,以免造成事故。
  第九條、挖掘機走行轉(zhuǎn)彎不應過急。如彎道過大,應分次轉(zhuǎn)彎,每次在20°之內(nèi)。 
第十條、電動挖掘機在連接電源時,必須取出開關箱上的容斷器。嚴禁非電工人員安裝電器設備。挖掘機走行時,應由穿耐壓膠鞋或絕緣手套的工作人員移動電纜。并注意防止電纜擦損漏電。
  第十一條、挖掘機在工作中,嚴禁進行維修、保養(yǎng)、緊固等工作。工作過程中若發(fā)生異響、異味、溫升過高等情況,應立即停車檢查。 第十二條、臂桿頂部滑輪的保養(yǎng)、檢修、潤滑、更換時,應將臂桿落至地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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